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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1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离婚理由之一,也是提出赔偿的法定理由。那么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通奸行为如何区别?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重婚和有配偶者同居的区别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区别很明显:

  1、重婚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而后者仅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

  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结婚、以组成一个家庭为目的,后者是以满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种需求,同居者与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关系;

  4、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刑法制裁,后者受到婚姻法制裁,要承担赔偿责任。

  通奸、一夜情和有配偶者同居的区别

  通奸、一夜情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是偶发性的。这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受婚姻法的调整;而又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背婚姻法的性,是违法的。前者是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不能以此提出赔偿要求。后者,不但是离婚理由之一,而且是提出赔偿的法定理由。因为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方发生通奸、一夜情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包二奶”“包二爷”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很容易往重婚罪转化。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

  1、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由于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故《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其中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2、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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