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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网络  作者:张慧  时间:2017-05-05

赵某上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上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   张慧  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无锡高新技术开发区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1.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查明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有误,判决不合理。  

1、判决书第二页,“赵某辩称:1、同意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此表述不完全。赵某实际称:同意离婚,因为李某在2012年卖房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分割财产应该更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判决由男方多分得财产。  

2、判决书第二页,判决书称“李某认为双方自2011年感情破裂,赵某陈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是2014年”,赵某开庭并且出书面意见中多次提到两人自2012年卖掉靖海新村的房子,女方拿到56万后不肯拿出来再去按照两人之前说好的买房子,两个感情就不好,所以两人感情自2012年底2013年初完全破裂,并非2014年。  

3、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三行,“李某主张婚后的新洲花园47203室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归其所有。”李在离婚案件诉讼中开始表达的是不要房子,时隔半年后的在最后一次开庭中才突然改口说要房子。但上诉人在一年多的诉讼过程中一直是表达要房子。诉争的房屋是上诉人本人一直居住。且上诉人的老父亲已经80多岁,因为上诉人离婚的事情一直借住在别人家,上诉人需要房屋居住照顾老父亲。被上诉人自离婚诉讼期间在美国长期居住陪伴自己在美国的女儿,回无锡也是在外居住。此大半年时间都是上诉人一人居住在新洲花园47203室。判决中称为了照顾女方的权益,但是判决书也认定女方确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应该受到处罚,且为了保证房屋本身的居住用途,上诉人一直用自己的公积金在还房屋贷款,从201611月全部是男方个人公积金在还房贷,女方没有支付贷款。所以请求改判给上诉人所有。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4、判决书认定“赵某名下的股票账户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且由赵某按照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的股票账户总值计算,支付一半给李学琼。”不合理。一审法院认定两人感情破裂点是2014年,(其实应该是2013年初。)所以分割股票也应该是分割在感情破裂点2013年初的股票账户余额。不应该是感情破裂之后赵某的股票再次分配给李某。  

5、判决书第五页第四点,判决书称“李某对其中450000的明确去向做了说明,其中两笔合计250000元用于归还借款的款项因查明确有支出。”有异议。从李某提供的转款单据来说,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20万作为借款借给蒋某,并非向李某说是还款。李某是资深会计,转款和借款不可能区分不出来。借款5万李某的表述也是前后矛盾,李某说是借款买车,但是买车是刷的赵某的卡,不是借款。李某提交银行流水记录说是2012530日取现给了杜某,又提供杜某的银行流水,证明2012530日有一笔5万进账。最后一次开庭李学琼又说是2012620日还给了杜某。明显前后矛盾。而且借款无法明确是否真实。判决书称“赵某如认为借款不属实,可以另案提出主张。”但是这笔钱是李某私自转移,他无法再次另案主张,其实是剥夺了赵某的权利。故这两笔共计250000元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四行“李把56万中的200000元转给其女儿的款项,赵没有抚养之义务,李擅自处分,应该返还100000元。”从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看,2012620日当天,李转移了250000元给自己的女儿汪,并非是200000元。还有2013519日又转移15000元给汪,这些都没有经过赵的同意,赵也全部不知情,所以这265000元应该依法分割。  

7、通过一审查明事实,李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判决仍是一人一半,明显让老实人吃亏。婚姻法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201610月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所以不应该平分财产。请求依法改判。  

总之,一审判决不公,侵害了上诉人的权利,所以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双方议定房价之日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时,期间过长,市场房价已大幅上涨,一审判决仍直接按房屋购买价扣除尚欠贷款后的净值,将房屋作价归并给一方,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失公允。对李某提出的婚前财产225000元用于购买婚后财产,对赵某主张的李某将婚后房产变卖所得250000元转移给第三人等涉及财产分割的基本事实,一审判决均未查清并作出裁判,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也属不当;此外,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矛盾产生后各自的收支情况也未理涉,当事人二审期间就改部分收入提出分割请求。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裁定:撤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重审。  

至此,支持上诉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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