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佘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5)锡滨民初字第01805号
原告:刘某
代理人:张慧
被告:佘某
刘某诉称:佘某谎称自己单身,疯狂追求刘某,刘某怀孕后但是佘某拒不和刘某领取结婚证,导致刘某流产,头晕,心神不宁等等后遗症。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要求对方赔偿40万元。
后经法院调解: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佘赔偿刘某30万元;
二、付款方式:佘某于2016年1月底前支付7万元,2016年4月底之前支付15万元;2016年6月底前支付8万元,清结。
三、如佘某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刘某有权以40万元作为赔偿总额就未付款项申请法院立即强制执行。
特别说明: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所以要注意技巧。